(一)负责对江滨区党的建设工作。授权管理辖区内的干部。
(二)统一领导和管理江滨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等工作。受上虞区委委托管理江滨区内的镇街及所属行政村(居委会)和辖区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三)履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
(四)履行绍兴市和上虞区的规划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
(五)履行绍兴市和上虞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业管理、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等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工作。
(六)履行辖区内的财政管理职权,统计滨海新城的各项财政税收数据。
(七)履行绍兴市和上虞区的农办、水利、农业、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宗等部门在辖区内的管理职权;负责辖区内的精神文明建设、爱国卫生、人民武装、无偿献血等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税、地税等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