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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0-12-0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鼓励社会各界广泛提供项目信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级部门。
(二)从市外将项目引荐到市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办法
(一)项目范围。纳入奖励的项目须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引进且符合产业政策的市外投资项目,外资项目须注册资本中的外资部分在1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须注册资本中市外引入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住宅房地产开发和政府性投资项目)。
(二)认定依据。
外资项目按实际引进外资到账额进行奖励。实际引进外资到帐额须经市外汇管理局核实,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且按规定需通过外经贸部门的审核确认。
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中市外投资部分进行奖励。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投资者身份证明和有效到资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银行到帐证明、新增固定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
三、奖励政策
(一)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引进项目奖金按资金实际到位年度相应引资政策,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出资。
(二)外资项目按当年实际引进外资到位额的5‰以内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内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中市外投资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由市级部门引进的内、外资项目,每个项目奖励的工作经费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奖励。
(六)上述引进资金涉及美元(或其他外币)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七)引荐项目取得的奖金,须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由出资奖励单位代扣代缴。
四、奖励兑现
(一)项目引进开始,项目引荐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到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办理内、外资项目引荐登记手续,填写《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并分别到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备案。
(二)项目引荐成功并落户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再分别填写《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内(外)资引荐奖励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向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提出奖励申请,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审批和奖励;属市级部门引进项目的,经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确认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由项目落户地县级政府或市直开发区(新区)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三)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可按实际到位情况分次分批奖励,但属企业增资扩股所增加的投资不再给予奖励。
(四)从市外引荐内资项目的,先兑现应得奖金的50%,待项目投产后,再兑现其余50%。
(五)招商专职工作人员提供信息引进项目,参照上述奖励标准的20%执行。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1.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2.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引荐确认书
3.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内资引荐奖励申请表
4.绍兴市市外投资项目外资引荐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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