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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越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越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越商群体是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主力军。近年来,广大越商扎根绍兴创业创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为进一步促进越商发展,引导越商回归创业,推动绍兴经济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政策激励,引导越商回归

  (一)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对市外越商企业在市区投资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在市区独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项目法人,自获得第一笔应税收入当年起,前2年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0%的资助,后3年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5%的资助;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二)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总部回迁。对市外越商企业集团总部回迁市区的,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80%的资助。对新引进的市外越商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市外越商建立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企业总部回迁市区的,享受此条款。

  总部回迁的越商企业属于国内行业龙头企业、著名民营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和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知名上市企业的,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给予重点扶持。

  对在市区以外设立营业机构的本市越商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市外越商企业在市区投资属于国家、省、市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优势及高端项目、海洋新兴产业投资项目,按项目投资的10%或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且项目注册地在本市区(含滨海新城)的独立法人,每个法人项目累计专项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具体参照《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1〕13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对已在市区建厂办企业的越商,若增加投资、新建项目,可参照上述条款予以支持。

  (四)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对来绍投资的市外越商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报经地税部门批准,自认定之年度起1至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对经认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增值税设备抵扣政策外,财政按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5%以内给予资金扶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对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有关政策优惠实行“一事一议”。

  (五)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软件产业。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开发项目,经评审验收,按项目总投资给予20%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对越商兴办的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现代服务业。对市外越商企业在市区投资符合“十二五”规划中高端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公共服务四大领域的项目,享受《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绍政发〔2011〕65号)明确的政策。

  市外越商企业在市区投资国际和国内物流业,相关政策分别参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绍兴市国际物流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绍政发〔2010〕61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绍兴市区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162号)执行。

  (七)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文化产业。引导越商企业参与文化强市建设,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相关政策参照《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2〕4号)执行。

  (八)鼓励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市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鼓励海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重大项目。对当年新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鼓励类外资项目、注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10万元的资助;对注册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按期到位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40万元的资助;对注册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低于80万元的资助。其中,在注册外资首期出资额到位当年,按注册外资首期出资额占注册外资的比例和资助档次给予资助,其余部分在项目竣工投产当年给予资助。对海外越商企业来绍投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资助办法。

  (十)引导越商回归企业做强做优农业主导产业。积极引导和鼓励越商参与农业科技创业创新,促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或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10%的企业,给予企业经营者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农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可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0.5%以内给予财政贴息扶持。上述奖励经费在农业工作专项资金中开支。

  (十一)支持越商回归企业投资节能降耗项目。对越商回归企业节能和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投入,完工后且效益显著的,分别给予设备实际购置额20%以内和项目实际投资额5%以内的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60万元。

  越商回归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上述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以及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越商回归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和支持越商回归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对越商回归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扶持以及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参照《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2〕19号)、《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2〕20号)执行。

  对越商回归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十三)支持越商回归企业实施越商品牌带动战略。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中华老字号”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2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浙江老字号”的,按企业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上述品牌企业参加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组织的境内重点展览会的摊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展览会每家企业最高资助3只标准摊位)。

  (十四)落实支持越商回归的相关土地保障政策。引导市外越商来绍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等项目,土地保障政策参照浙委〔2011〕119号文件第十条执行。

  (十五)加大对越商回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越商回归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授信,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外汇指定银行优先考虑提供汇率避险金融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十六)放宽越商回归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的重点企业整合上下游关联企业,开展集团化经营。对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中介服务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七)为境外越商回绍投资创业提供便利。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出入境管理便利化。为方便华侨回国创业,相关户籍管理及出入境管理方面的优惠政策参照浙委〔2011〕119号文件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

  二、做强越商品牌,服务越商发展。

  (十八)支持越商组织建设。市有关部门要立足绍兴市总商会和绍兴市越商促进会,积极整合在外包括越商联谊会、同乡会在内的越商资源,大力推进异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组建步伐,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大中城市的异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网络,同时积极推进海外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建设。

  绍兴市越商促进会结合绍兴市越商大会,每3年换届1次,选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各地绍兴商会会长兼任绍兴市越商促进会副会长。

  (十九)推进市内外信息交流。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工商联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收集家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信息,通过杂志、简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发送各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同时通过各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及时掌握了解各地投资发展信息,建立健全越商在外投资项目信息备案、报送等有关制度,尤其是与有关央企、军工企业以及国内外500强企业的投资发展信息,对提供落户家乡重大项目信息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二十)促进区域经贸交流合作。依托异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平台,促进家乡与各地的经贸交流合作,对在推介家乡、推动家乡与各地政府间经贸合作交流重大合作项目中牵线搭桥有贡献的异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二十一)服务在外越商发展。积极为在外越商发展创造条件。市委、市政府把促进越商发展列入工作范畴,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到越商集中城市进行工作考察,并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系沟通,帮助越商拓展市场、协调发展。

  (二十二)做强越商品牌。积极引导在外越商依托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抱团”发展,塑造绍兴越商新形象,打响“越商”品牌。

  三、提升越商地位,提高越商归属感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市直开发区分管领导以及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绍兴市支持越商创业创新促进绍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推动越商回归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二十四)提供越商回归发展平台。为促进更多的优质资本回归,采用“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镜湖新区规划建设“越商总部基地”,在滨海新城规划建设“越商产业园”,完善落实越商回归大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无条件流转机制,为越商反哺家乡提供平台。

  (二十五)提高越商社会地位。积极为回乡投资越商创造必要的参政议政平台,提高回归越商的社会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爱乡投资、成绩突出的回归越商可推荐为市政协委员或授予“爱乡楷模”、“市长奖”等荣誉,对已同时兼任异地绍兴商会和越商促进会的会长,可作为特邀代表列席市政协会议,共谋绍兴发展。

  (二十六)提升越商归属感。对回归越商,其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在绍兴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入学时应给予方便;到市级医疗单位就诊,给予享受医疗绿卡待遇,必要时指定专家医师会诊,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到市内旅游景点休闲观光,给予门票免费;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车辆转户、上牌办证,开通“绿色通道”。

  (二十七)鼓励在外越商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的参政议政工作。对担任所在地(地市级)市人大、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在外越商,市委、市政府分批定期组织两地的互访活动,提升越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十八)开展越商精神的研究、传承、弘扬工作。鼓励越商社团组织挖掘商祖“范蠡”等重点越商精神,对在越商精神的研究、传承、弘扬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

  (二十九)建立“海内外越商年会”轮值会议制度。每年确定1家异地绍兴商会(越商促进会)承办1次主题明确的“海内外越商年会”,弘扬越商精神、扩大越商知名度。

  (三十)设立越商工作专项经费。市政府每年安排250万元越商专项经费。其中,专项工作经费150万元,主要用于政策宣传、项目推介、协会建设、资料编印、工作任务布置、慰问走访及召开“海内外越商年会”等,列入部门预算,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使用;考核奖励资金100万元,用于对越商回归目标任务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三十一)扩大越商影响力。要通过各类媒体、多种形式报道在反哺家乡建设、捐助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越商的先进事例,宣传越商的非凡成就,彰显越商社会责任,扩大越商发展影响,提升越商品牌价值。

  (三十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越商回归企业,浙商回归企业参照执行。政策意见中涉及的财税条款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市、区)要参照制定相应政策。

  中共绍兴市委

  绍兴市人民政府

  2 0 1 2 年 4 月 2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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