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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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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更好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营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促进股权投资企业集聚,加快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发展股权投资业有助于完善区域金融组织体系,推动民间资金转化为产业资本,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对内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股权投资行业,对外引进各类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培育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力争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把绍兴打造成为重要的股权投资管理与信息中心。

  二、适用范围与条件

  (一)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同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股权投资机构须按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并由当地政府股权投资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出具意见。其中,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在省政府出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之前,暂在绍兴市金融办备案)。

  三、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根据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公司制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金额实到3亿元)的,奖励人民币4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2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实到5亿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5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实到1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15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10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实到20亿元)的,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已注册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如增加资本规模,公司制企业按每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合伙制企业按每增加出资3亿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绍兴,否则按有关规定全额收回奖励(配套办法另行制定)。

  (二)购置(租赁)经营场地经费补助。对实到注册资本1亿元(或出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款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不足10年对外租售的,按有关规定全额收回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上述购房、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财政奖励。

  1. 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基金规模分别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0%、50%、80%、90%分别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个人限售股在本市减持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4.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其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每个企业不超过5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在任职满一年后,从第二年起,三年内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满三年后的五年内给予减半奖励。

  5.股权投资机构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起,前二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补助,之后的三年减半补助。

  (四)税收优惠。

  1.股权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市内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对实际管理资金达2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地税部门按税收管理权限批准,自设立或迁入之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资金配套支持。

  凡在绍兴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发起股东可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经费入股,经相关管理部门评估后,共同组建股权投资企业,且该股权投资企业在绍投入资金不得少于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参股资金不参与日常经营、不参加分红、不承担风险,由该股权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在三年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回购。具体资金使用及监管办法另行制订。

  (六)其他扶持。

  股权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四、加强管理,推动规范发展

  (一)加强管理。市金融办牵头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发改、经信、财政(地税)、国税、工商、科技、人力社保、国资、人行、银监等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共享信息,整合相关资源,合力强化股权投资业的服务与管理,适时建立股权投资发展服务中心。加强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的督促指导,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市金融办内设一个专业处室,引进专业人才,负责股权投资业发展日常推动工作。

  (二)规范运作。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禁止向投资者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或利用股权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股权投资,不得从事贷款、担保、期货等业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应在一个月内申请备案(本意见实施前设立的,应在本意见实施后3个月内申请备案),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由银行托管。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奖励。

  (三)强化自律。鼓励股权投资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加强合作交流与行业自律,提升股权投资行业发展水平;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和本市投资项目的年度评优活动,对优秀机构和项目由市政府给予表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

  (一)股权投资机构享受财政贡献类扶持政策,原则上以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二)以上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限于市区企业,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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