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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

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的意见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更好地促进产业做大做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突出培育发展的导向和重点

  1.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兴信息等六大重点培育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培育领域和海洋新兴产业、通用航空产业,以及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突出培育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大对科技水平高、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以及企业科技创新、高端人才引进、关键技术攻关、创新成果转化等的扶持力度,真正发挥财政扶持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扶持的标准和程序

  2.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实施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优势及高端项目、海洋经济和通用航空产业投资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设备投资额不低于60%的,按累计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且每个法人项目累计补助不得超过20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3.总投资1亿元以下,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海洋经济和通用航空产业投资项目,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可根据各自实际设定起补点,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设备投资额不低于6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累计不超过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且每个法人项目累计补助不得超过500万元。

  4.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平台、人才引进培养、上市奖励、并购奖励以及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奖励扶持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二、三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的意见》(绍市委发〔2010〕54号)、《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1〕1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办发〔2012〕19号)等规定执行。

  5.市属企业(市本级除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以外)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扶持政策,市国资委可按照绍市委发〔2011〕13号、《绍兴市本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绍政办发〔2011〕122号)及本意见精神,参考企业(项目)所在地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扶持条款,牵头制订具体扶持条款及细则,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6.继续对绍兴银行新兴产业支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进行风险补偿,绍兴银行应制订适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的、更为优惠的信贷政策和更为便捷的服务措施,创新金融产品,实行优惠利率,及时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备案,切实加强产业发展信贷支持,具体扶持条款及申报要求按绍市新产办〔2011〕8号文件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投资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7.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投资公司决策程序、运作模式及退出机制等,切实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公司作用。

  8.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切实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公司运作及管理,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推动产业投资公司业务发展及辖区创业企业做大做强。

  (四)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9.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每年初召集市经信、发改、财政、科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上年度各地切块资金兑现情况、新年度资金需求报告及摸排项目实施等情况,研究制订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切块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下拨给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筹措设立相应配套资金,与切块资金配套使用。

  10.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应根据绍市委发〔2011〕13号、绍政办发〔2011〕122号文件及本意见精神,对各自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申报、评审、认定、公示、审批和监督管理等机制和程序,做到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决策,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1)项目申报及评审。由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申报企业按要求填报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2)项目认定及公示。通过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的申报项目,由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具体补助建议意见,经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在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扶持通知,在15日内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及市财政局备案。

  (3)项目监督及管理。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要按照“客观公正、择优支持、依法合规、科学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每年申请的投资类扶持项目均需提供具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专项审计报告,扶持资金累计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扶持项目竣工投产后须由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组织验收和审计。

  11.每年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经信、科技等相关部门对上年度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由市审计局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管和审计结果分别于次年5月底、6月底前征求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意见后报市政府。对监管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绍政办发〔2011〕122号文件精神严格责任追究。

  12.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对上年切块资金分配指标仍未用完尚有余额的,市财政于次年3月底前收回,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调剂统筹使用。

  (五)附则

  13.越城区及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修订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须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14.企业同时符合统筹资金和切块资金补助政策的,不重复资助;同一事项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15.原有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16.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编印政策汇编,组织专题宣讲,确保企业用足用好政策。

  17.本意见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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