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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365体育在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7-08-30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集聚优秀人才,推进滨海新城现代产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城创业创新人才、团队引进培养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人才引进目标
  全面实施人才引进“十百千”三年行动计划,即2015-2017年三年内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10名,博士、硕士研究生100名,本科毕业生1000名,为加快建设宜业、宜居、宜游的现代产业新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高端人才创业创新
  1.对已在新城创业的人才,由新城申报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配套资金。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
  2.对入选浙江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的,在首个资助期内,按照不低于上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实行1∶1配套资助。
  3.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带重大项目、带关键技术、带新兴学科的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来新城创业的,视项目先进性、投资额、亩均效益等,经评审认定后分别给予设备(技术、科研)投入50%、30%、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具体按照项目落户协议执行)。
  (二)鼓励高学历人才就业创业
  4.对硕士、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人才,来新城创业或来新城非公企业工作(房地产业、金融业、享受新城安居工程除外),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分别给予每年1万元、1.5万元的生活补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5.根据年度人才引进数量、年度职工培训投入、单位各类人才占比等情况,每年评选一批重才爱才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每年评选一批“创业先锋”、“创新精英”、“首席技工”,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
  (三)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6.依托新城科创园,规划建设5000平方米大学生创业园,提供办公场所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对大学生(本科毕业5年内)创办科技型企业,并符合新城产业导向的,可申请三年内50平方米以内的免费经营场地或100平方米以内的50%房租补贴。
  7.对新办大学生(本科毕业5年内)创业企业,两年内技工贸营业收入累计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资助;每年每净增带动就业20人,再给予10万元资助。对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5000元资助。
  (四)强化政府融资支持
  8.鼓励人才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对获风险投资的,给予其贷款或其他融资款(不超过风险投资额)5年期基准贷款利率50%的贴息,每年兑现,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科创园在孵人才项目产业化,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鼓励各金融机构给予融资支持,按照3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贴息,每年兑现,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三、保障措施
  (一)设立专项资金。
  10.从2015年开始,财政每年安排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的人才专项扶持资金,并逐年增长,专项用于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奖励。
  (二)实施安居工程
  11.对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人才,来新城创业或来新城非公企业工作(房地产业、金融业除外)且与所在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并每年在新城居住6个月以上的,可分别免租提供200-250平方米、100-150平方米、70-90平方米住房一套;服务满一年后,选择在新城自主购房的,可分别享受总购房款75%、65%、55%的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分5年兑现,第一年兑现总购房补贴的40%,第2-5年每年15%(以上所涉房产,不得出租,补贴期间不得转让出售)。
  12.对硕士、博士学历或正高职称人才,来新城创业或来新城非公企业工作(房地产业、金融业除外)且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满3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继续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选择在新城自主购房的可分别享受最高15万、30万的购房补贴(不超过总房价),分3年兑现,每年1/3。(以上所涉房产,不得出租,补贴期间不得转让出售)
  13.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来新城非公企业工作(房地产业、金融业除外),本人及父母在新城无住房的,与新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该企业服务满1年且按规定缴纳社保经费的,给予时限3年的每人每年5000元租房补助;若在新城购房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购房补贴,购房和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四、约束机制
  14.实施项目当地转化机制。对于享受扶持政策的人才项目,原则上要求在新城范围内实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在3年内到其他地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有权收回其全部扶持资金;3-5年到其他地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有权收回其80%扶持资金;5-10年到其他地方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有权收回其50%扶持资金。
  15.实施项目实绩考核机制。对于获得扶持资金的人才项目进行实绩考核,在3年内无销售收入的项目,有权收回其20%扶持资金;在5年内缴纳税收不到50万元的项目,有权收回其50%扶持资金;10年内缴纳税收不到100万元的项目,有权收回其所有扶持资金。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机构。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建立由新城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各局(办)以及沥海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人才引进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党工委、管委会统一领导,有关职能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对接联系。建立委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明确每位委领导负责联系服务1-2名高层次人才,每年定期走访交流,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为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提供便利条件,建立新城人才集聚高地。
  (三)营造引才氛围。通过国内外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新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创业创新环境,宣传高层次人才在新城取得的重大成就和涌现的先进典型。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报请市政府授予“市长奖”、“绍兴市高级专家”、“绍兴市荣誉市民”、“兰花友谊奖”等荣誉称号。
  (四)健全审核评价。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每年对享受政策扶持的项目开展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政策兑现资助挂钩,经评价后,达到相应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政策资助。
  六、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城原相关人才奖励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二)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按照《关于加强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绍市委办发〔2014〕87号)执行。
  附件:重点人才目录


重点人才目录


  一、国家级重点人才。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及以上(位列前三名完成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员;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得国家友谊奖的海外专家;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二、省级重点人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位列前三名完成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位列前两名完成者);省“千人计划”入选者;省“万人计划”入选者;省级“特聘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省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得省级友谊奖的海外专家;省级创新团队带头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特指职业经理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三、市级重点人才。市级“特聘专家”;市高级专家;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三等奖(位列前两名完成者),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位列前两名完成者);在国内外著名院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或研究员职务者;市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得兰花友谊奖的海外专家;市级创新团队带头人;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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